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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ai Bingjun 2022-09-10 21:04:20 +08:00 committed by GitHu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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commit 3204ea06b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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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PG key ID: 4AEE18F83AFDEB2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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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 -1,13 +1,13 @@
# Class
[![badge](https://img.shields.io/endpoint.svg?url=https%3A%2F%2Fgezf7g7pd5.execute-api.ap-northeast-1.amazonaws.com%2Fdefault%2Fsource_up_to_date%3Fowner%3Derg-lang%26repos%3Derg%26ref%3Dmain%26path%3Ddoc/EN/syntax/type/04_class.md%26commit_hash%3D51de3c9d5a9074241f55c043b9951b384836b258)](https://gezf7g7pd5.execute-api.ap-northeast-1.amazonaws.com/default/source_up_to_date?owner=erg-lang&repos=erg&ref=main&path=doc/EN/syntax/type/04_class.md&commit_hash=51de3c9d5a9074241f55c043b9951b384836b258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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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rg 中的類大致是一種可以創建自己的元素(實例)的類型。
這是一個簡單類的示例。
```python
Person = Class {.name = Str; .age = Nat}
# 如果 `.new` 沒有定義,那 Erg 將創建 `Person.new = Person::__new__`
# 如果 `.new` 沒有定義,那 Erg 將創建 `Person.new = Person::__new__`
Person.
new name, age = Self::__new__ {.name = name; .age = age}
@ -25,10 +25,10 @@ print! classof(john) # Person
請注意,以下不帶換行符的定義將導致語法錯誤。
```python
Person.new name, age = ... # 語法錯誤:不能直接在對上定義屬性
Person.new name, age = ... # 語法錯誤:不能直接在對上定義屬性
```
> __Warning__:這是最近添加的規范,后續文檔中可能不會遵循。 如果你發現它,請報告它。
> __Warning__:這是最近添加的規範,後續文檔中可能不會遵循。如果你發現它,請報告它。
## 實例和類屬性
@ -57,11 +57,11 @@ Person = Class {
}
```
元素屬性(在記錄中定義的屬性)和類型屬性(也稱為實例/類屬性,尤其是在類的情況下)是完全不同的東西。 類型屬性是類型本身的屬性。 當一個類型的元素本身沒有所需的屬性時,它指的是一個類型屬性。 元素屬性是元素直接擁有的唯一屬性。
為什么要進行這種區分? 如果所有屬性都是元素屬性,那么在創建對象時復制和初始化所有屬性將是低效的。
元素屬性(在記錄中定義的屬性)和類型屬性(也稱為實例/類屬性,尤其是在類的情況下)是完全不同的東西。類型屬性是類型本身的屬性。當一個類型的元素本身沒有所需的屬性時,它指的是一個類型屬性。元素屬性是元素直接擁有的唯一屬性。
為什麼要進行這種區分?如果所有屬性都是元素屬性,那麼在創建對象時復制和初始化所有屬性將是低效的。
此外,以這種方式劃分屬性明確了諸如“該屬性是共享的”和“該屬性是分開持有的”之類的角色。
下面的例子說明了這一點。 `species` 屬性對所有實例都是通用的,因此將其用作類屬性更自然。 但是,屬性 `name` 應該是實例屬性,因為每個實例都應該單獨擁有它。
下面的例子說明了這一點。 `species` 屬性對所有實例都是通用的,因此將其用作類屬性更自然。但是,屬性 `name` 應該是實例屬性,因為每個實例都應該單獨擁有它。
```python
Person = Class {name = Str}
@ -85,7 +85,7 @@ alice.describe() # 類型: human
alice.greet() # 你好,我是愛麗絲
```
順便說一下,如果實例屬性和類型屬性具有相同的名稱和相同的類型,則會發生編譯錯誤。 這是為了避免混淆。
順便說一下,如果實例屬性和類型屬性具有相同的名稱和相同的類型,則會發生編譯錯誤。這是為了避免混淆。
```python
C = Class {.i = Int}
@ -95,14 +95,14 @@ C.i = 1 # 屬性錯誤:`.i` 已在實例字段中定義
## 類(Class), 類型(Type)
請注意,`1` 的類和類型是不同的。
只有一個類 `Int``1` 的生成器。 可以通過`classof(obj)``obj.__class__`獲取對象所屬的類。
相比之下,`1`有無數種。 例如,`{1}, {0, 1}, 0..12, Nat, Int, Num`
但是,可以將最小類型定義為單一類型,在本例中為“{1}”。 可以通過`Typeof(obj)`獲取對象所屬的類型。 這是一個編譯時函數。
只有一個類 `Int``1` 的生成器。可以通過`classof(obj)``obj.__class__`獲取對象所屬的類。
相比之下,`1`有無數種。例如,`{1}, {0, 1}, 0..12, Nat, Int, Num`
但是,可以將最小類型定義為單一類型,在本例中為“{1}”。可以通過`Typeof(obj)`獲取對象所屬的類型。這是一個編譯時函數。
對象可以使用補丁方法以及類方法。
Erg 不允許您添加類方法,但您可以使用 [patch](./07_patch.md) 來擴展類。
您還可以從現有類([Inheritable](./../27_decorator.md/#inheritable) 類)繼承。
您可以使用 `Inherit` 創建一個繼承類。 左側的類型稱為派生類,右側的“繼承”的參數類型稱為基類(繼承類)。
您可以使用 `Inherit` 創建一個繼承類。左側的類型稱為派生類,右側的“繼承”的參數類型稱為基類(繼承類)。
```python
MyStr = Inherit Str
@ -111,7 +111,7 @@ MyStr.
`-` self, other: Str = self.replace other, ""
abc = MyStr.new("abc")
# 這的比較是向上的
# 這的比較是向上的
assert abc - "b" == "ac"
```
@ -128,10 +128,10 @@ InheritableMyStr = Inherit Str
MyStr3 = Inherit InheritableMyStr # OK
```
`Inherit Object``Class()` 在實踐中幾乎是等價的。 一般使用后者。
`Inherit Object``Class()` 在實踐中幾乎是等價的。一般使用後者。
類具有與類型不同的等價檢查機制。
類型基其結構進行等效性測試。
類型基其結構進行等效性測試。
```python
Person = {.name = Str; .age = Nat}
@ -151,7 +151,7 @@ Person == Human # 類型錯誤:無法比較類
## 與結構類型的區別
我們說過類是一種可以生成自己的元素的類型,但這并不是嚴格的描述。 事實上,一個記錄類型+補丁可以做同樣的事情。
我們說過類是一種可以生成自己的元素的類型,但這並不是嚴格的描述。事實上,一個記錄類型+補丁可以做同樣的事情。
```python
Person = {.name = Str; .age = Nat}
@ -165,11 +165,11 @@ john = Person.new("John Smith", 25)
使用類有四個優點。
第一個是構造函數經過有效性檢查,第二個是它的性能更高,第三個是您可以使用符號子類型(NST),第四個是您可以繼承和覆蓋。
我們之前看到記錄類型 + 補丁也可以定義一個構造函數(某種意義上),但這當然不是一個合法的構造函數。 這當然不是一個合法的構造函數,因為它可以返回一個完全不相關的對象,即使它調用自己`.new` 在類的情況下,`.new` 被靜態檢查以查看它是否生成滿足要求的對象。
我們之前看到記錄類型 + 補丁也可以定義一個構造函數(某種意義上),但這當然不是一個合法的構造函數。這當然不是一個合法的構造函數,因為它可以返回一個完全不相關的對象,即使它調用自己`.new`。在類的情況下,`.new` 被靜態檢查以查看它是否生成滿足要求的對象。
~
類的類型檢查只是檢查對象的`。 __class__` 對象的屬性。 因此可以快速檢查一個對象是否屬于一個類型。
類的類型檢查只是檢查對象的`。 __class__` 對象的屬性。因此可以快速檢查一個對像是否屬於一個類型。
~
@ -192,7 +192,7 @@ john.bark() # "Yelp!"
```
`Dog``Person` 的結構完全一樣,但讓動物打招呼,讓人類吠叫顯然是無稽之談。
前者是不可能的,所以讓它不適用更安全。 在這種情況下,最好使用類。
前者是不可能的,所以讓它不適用更安全。在這種情況下,最好使用類。
```python
Dog = Class {.name = Str; .age = Nat}
@ -202,12 +202,12 @@ Person = Class {.name = Str; .age = Nat}
Person.greet self = log "Hello, my name is {self.name}."
john = Person.new {.name = "John Smith"; .age = 20}
john.bark() # 類型錯誤: `Person`沒有方法 `.bark`
john.bark() # 類型錯誤: `Person`沒有方法 `.bark`
```
另一個特點是補丁添加的類型屬性是虛擬的,實現類不作為實體保存。
也就是說,`T.x``T.bar` 是可以通過與 `{i = Int}` 兼容的類型訪問(編譯時綁定)的對象,且未在 `{i = Int}`` C`
相反,類屬性由類本身持有。 因此,它們不能被不處于繼承關系的類訪問,即使它們具有相同的結構。
也就是說,`T.x``T.bar` 是可以通過與 `{i = Int}` 兼容的類型訪問(編譯時綁定)的對象,且未在 `{i = Int}`` C`
相反,類屬性由類本身持有。因此,它們不能被不處於繼承關係的類訪問,即使它們具有相同的結構。
```python
C = Class {i = Int}
@ -232,8 +232,8 @@ C.new({i = 1}).bar # <方法 bar>
## 與數據類的區別
有兩種類型的類:常規類,通過`Class`成為記錄類,以及從記錄類繼承(`Inherit`)的數據類。
數據類繼承了記錄類的功能,具有分解賦值、默認實現的`==``hash`等特性。另一方面,數據類有自己的等價關和格式展示。
另一方面,如果要定義自己的等價關或格式顯示,則應使用普通類。
數據類繼承了記錄類的功能,具有分解賦值、默認實現的`==``hash`等特性。另一方面,數據類有自己的等價關和格式展示。
另一方面,如果要定義自己的等價關或格式顯示,則應使用普通類。
```python
C = Class {i = Int}
@ -243,15 +243,15 @@ print! c # <C object>
c == d # 類型錯誤:`==` 沒有為 `C` 實現
D = Inherit {i = Int}
e = D.new {i = 1}
f = D.new {i = 2}
print! e # D{i = 1}
e = D::{i = 1} # 與`e = D.new {i = 1}`相同
f = D::{i = 2}
print! e # D(i=1)
assert e ! = f
```
## 枚舉類
為了便定義“Or”類型的類提供了一個“Enum”。
為了便定義“Or”類型的類提供了一個“Enum”。
```python
X = Class()
@ -260,7 +260,7 @@ XorY = Enum X, Y
```
每種類型都可以通過`XorY.X``XorY.Y`來訪問,構造函數可以通過`XorY.cons(X)`獲得。
`.cons` 是一個接受類返回其構造函數的方法。
`.cons` 是一個接受類返回其構造函數的方法。
```python
x1 = XorY.new X.new()
@ -268,9 +268,9 @@ x2 = XorY.cons(X)()
assert x1 == x2
```
## 類關
## 類關
類是需求類型的子類型。 類中可以使用需求類型的方法(包括補丁方法)。
類是需求類型的子類型。類中可以使用需求類型的方法(包括補丁方法)。
```python
T = Trait {.foo = Foo}